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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討論吧! "無良發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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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7-2 18:14: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一起討論吧! "無良發展商"

補充說明:此事發生於香港
"便宜麵粉" 及 "貴價麵包" 即是 "便宜土地"及"貴價樓房"。



希望每位關心這篇報導的綱民能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把這篇報導傳送給每位能夠閱讀中文的人,讓他們知道更多香港正在發生的事。


因香港是地產經濟。每個人都希望以最小的金錢及時間賺取最高的回報。奇怪的是發展商不用法律解決問題,反而使用一些非法手段來解決問題。難道他們知道聘請律師是昂貴的方法。


有財有勢的發展商也懷疑法律幫不了忙,反而相信不法手段是最高效率的,這樣就是法冶的社會嗎?過往也有不少案例證明法律能幫助他們解決問題的,例如胡仙案、謝藝人案等等。

在這次事件中,發展商傾倒大量泥頭於別人家門前,但並沒有因此觸犯法例。獲政府回覆因為他們把泥頭傾倒於別人家門前的地方,所以政府並沒有即時處理這些泥頭。警察只列作刑事?壞案。政府的處理手法亦值得我們討論。兩個政府部門(例如:地政、警察)能不能同時處理這個問題呢?

縱火案亦值得我們的關注,入境處案的犯案者需受到極重的處罰,但發展商又如何?難道他們在縱火後能控制火勢使它不致弄出人命!因此我們不需重視這件案的發生?


原文:無良發展商口中的 "便宜麵粉" 及 "貴價麵包"

【明報專訊】香港屯門亦園村昨日發生一宗刑事案,一名村民返回寓所時,赫然發現家園遭人惡意撞開閘門及傾倒大堆泥頭阻礙出入,事主報警。警員到場經調查後,列作刑事�疰a案件處理。據亦園村村長王德明表示,3年前有發展商到村內收地,至今全村已有一半土地被收回。由05年至今,村內已先後發生2次懷疑因收地問題而引起的恐嚇或毆打事件,其中包括一村民的屋外遭縱火焚燒垃圾及一村民遭人毆打,未知是次村民寓所被撞閘後傾倒泥頭是否與收地有關。
10呎高泥頭堵塞家門
昨午12時許,事主返回寓所,赫然發現面向亦園路的鋅鐵閘門遭人撞開,閘門對開則被傾倒兩堆泥頭,每堆約10呎高、15呎闊,將出入口阻塞,事主於是報警。警員到場調查後,將案列作刑事處理。其間,地政署亦派員到場視察,但未有即時處理泥頭。
本年4月29日,居於元朗唐人新村的74歲婆婆,其家門外的蕉林遭人強行用掘泥機剷平,300棵蕉樹被�牷A她懷疑事件與收地有關,報警處理。

發展商是富者
受害者是窮人
政府是官人

在這案例裏,發展商欺負窮人;政府害怕富商。
因此並不是"窮不與富鬥,富不與官爭"。

由此解釋發展一條公式

發展商 + 刑事破壞 + 傷害他人身體 + 無膽官人 = 富商 + 黑社會活動

政府應是最富有的人,但仍害怕富商。
You should say that Triad has most power.

Not have more money, have more power
or
Not have more power, have more reponsibility.


無良發展商在這數星期裏仍不斷派人騷擾香港屯門亦園村的人。每個壞人身上都掛上很粗的金鏈及載上金錶。
難道警察真的不能有效處理這些事情?

[ 本帖最後由 kkboyboy 於 2007-3-3 09:33 編輯 ]
發表於 2006-7-2 18:34:36 | 顯示全部樓層
仲有冇進一步資料?
發表於 2006-7-2 22:50:14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律係邊個知多 D 邊個有利 D
發展商唔係自己親自倒, 而係搵人倒搵人做
冇證據就真係吹佢唔漲
發表於 2006-7-3 09:49:10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警察係掂同法律係掂,到而家唔應該有"黑社會"啦...
發表於 2006-7-3 11:28:32 | 顯示全部樓層
因果錯亂:

//因香港是地產經濟。每個人都希望以最小的金錢及時間賺取最高的回報。//
真係因香港是地產經濟 就 每個人都希望以最小的金錢及時間賺取最高的回報 嗎?

//奇怪的是發展商不用法律解決問題,反而使用一些非法手段來解決問題。難道他們知道聘請律師是昂貴的方法。//

發展商不是不用法律解決問題,只不過 法律 不是唯一手般

//奇怪的是發展商不用法律解決問題,反而使用一些非法手段來解決問題。難道他們知道聘請律師是昂貴的方法。//


無啦啦 出呢句 //難道他們知道聘請律師是昂貴的方法//
不用"難道" 大部份人都知 "聘請律師是昂貴的方法" 吧?


//有財有勢的發展商也懷疑法律幫不了忙,反而相信不法手段是最高效率的,這樣就是法冶的社會嗎?過往也有不少案例證明法律能幫助他們解決問題的,例如胡仙案、謝藝人案等等。//

法冶的社會都有人知法犯法,富人亦可利用法律去幫辦事。


//在這次事件中,發展商傾倒大量泥頭於別人家門前,但並沒有因此觸犯法例。獲政府回覆因為他們把泥頭傾倒於別人家門前的地方,所以政府並沒有即時處理這些泥頭。警察只列作刑事?壞案。政府的處理手法亦值得我們討論。兩個政府部門(例如:地政、警察)能不能同時處理這個問題呢?//

//發展商傾倒大量泥頭於別人家門前// 係事實還是你的推論? 警方要查都要時間吧,係邊個發展商?

"但並沒有因此觸犯法例。" 有,破壞人家財物罪囉,人地都已經報驚處理,為何重話"並沒有因此觸犯法例" ?

"政府並沒有即時處理這些泥頭" 你要政府立刻將D泥頭搬走嗎?
地政、警察 不是幫人搬垃圾的。

私人地方就算比人破壞都好,當然垃圾要自已搬走啦。

[ Last edited by sherk on 2006-7-3 at 01:29 PM ]
發表於 2006-7-3 15:00:29 | 顯示全部樓層
呢D事搵立法會議員可能會有dd用既。
 樓主| 發表於 2007-3-3 09:32:0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5 sherk 的帖子

據知翌日早上兩位青年倍同一位商人到達事主家洽談賣地事宜,而事主報警求助,但警方表示不會干涉任何商業運作,最後事主與商人達成共識及警方列作"雙方和解"處理。在下一個早上,有一位不明人士駕駛泥頭車到達現場自行清理泥頭。沒有傾倒泥頭於指定地點,除了警方外,還有沒有其它部門處理嗎?

[ 本帖最後由 kkboyboy 於 2007-3-3 09:46 編輯 ]
 樓主| 發表於 2007-3-3 09:32:39 | 顯示全部樓層
【明報專訊】74歲的婆婆曾京環,於56年前在元朗唐人新村落地生根,並於31年前將附近荒地開闢務農為生,養大五名子女,目前靠種蕉賣蕉度晚年,怎料去年突然有人聲稱擁有蕉林土地業權,用盡方法要將婆婆趕走,婆婆拿出逾3萬元棺材本找律師幫忙,根據《時效條例》有關「逆權侵佔」的條文據理力爭,但收地者竟召來掘泥機,強行剷平蕉林,曾婆婆眼見300棵蕉樹被剷平,當場痛哭,高呼:「公道何在?」曾婆婆於2005年11月11日收到「高李葉律師行」的律師信,稱代表一間「揚威投資有限公司」收地。信中表示,「揚威投資」為該土地之註冊業主,指曾婆婆未經業主同意,侵佔該土地。根據「新世界發展」去年年報,「揚威投資」是其全資附屬公司,主要參與地產投資業務。被強行剷平的蕉林有半個足球場般大,位於元朗唐人新村第三區,由曾婆婆與82歲丈夫吳東共同耕種,二人育有四子一女,全部已成家立室遷出,只剩兩老相依為命。曾婆婆說,她與丈夫於1949年來港後,翌年便到唐人新村定居,至75年開闢荒地種菜為生,其後改種桃花及香蕉﹔至2005年9月收到律師信,要求她於20日內交回蕉林土地,其後再收一封,催促她於7日內離開。曾婆婆花了3萬元聘請律師處理,回了兩封信給對方,申明自己擁有土地業權。今年4月6日,婆婆返鄉探親,翌日兩老的幼子吳煜榮剛巧返家看望老父,竟發現有人在蕉林外原有的鐵絲網外,多建一重圍欄及鐵閘,他即時喝止及報警。警員到場後叫築欄工人離去,但警員走後,有人即折返繼續築欄建閘,吳再度報警,但警員到來已找不到涉事工人,最後只紀錄在案。數日後,吳發現蕉林內用作貯存雜物的貨櫃,遭人爆開,內裏的東西被丟棄,再次報警。婆婆返港後發現蕉林遭鐵欄圍住,出入只能鑽欄底罅隙,其後有人更加建鋼板,封掉罅隙。婆婆遂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他人進入蕉林,並把有關文件貼在鐵閘,但有人將文件撕走,婆婆於是報警。警員到場調停,雙方同意和解,警員離去,婆婆返回居所﹔有人僱用掘泥車駛入蕉林,將300棵蕉樹全部推倒。婆婆再報警,警員最後以涉嫌刑事毀壞將兩名男子拘捕。吳煜榮稱,有人無法無天,村內只剩老弱婦孺,更橫行霸道,並趁近期地產市道轉好,以強硬手段逼走村民。據說,早前同村亦有同類事情發生,有村民所種的數十棵果樹被推倒。曾婆婆說,在農地耕種了31年,其間無人收過租或聲稱擁有土地業權,不少村民可以作證,根據《時限條例》中「逆權侵佔」條文,她應擁有該土地業權,她說如被迫至走投無路,唯有一死了之。
 樓主| 發表於 2007-3-3 09:37: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訴人為恒基地產屬下的公司Harvest Good Development Ltd,答辯人則為律政司司長、農婦黃艷娣及其女兒陳淑賢。
政府應保障私有財產 恒基代表大律師在庭上指出,《時效條例》第7條及第17條,容許非法佔地的逆權侵佔者,純粹在佔地滿20年或以上後,便可以取去註冊業主的業權。然而,《基本法》第6條指出,政府應保障巿民的私有財產權,另第105條指出,政府合法徵用私人財產需向對方作出賠償。故答辯人藉以《時效條例》取得農地實是剝奪恒基的財產,明顯違反《基本法》,應予以撤銷。
 主審法官夏正民在庭上指出,原訴人應早於終審法庭的聆訊時提出,現階段高院只考慮原訴人是否有足夠理據申請司法覆核。
 涉案土地位於大埔滘松園範圍內的山谷,615月,李兆基與富商馮景禧及黃瑞堅(譯音),向朱姓業主買入涉案土地。馮、黃二人相繼去世後,業權最後全歸李兆基的HarvestGood公司所有。
農婦佔地20年獲業權 老農婦聲稱,其丈夫於51年向原有業主租用涉案土地,用作建屋居住、耕種、畜牧及養魚,其後只餘下她與其中一名女兒陳淑賢繼續居住至今。而李購得土地後一直棄用,93年入稟法庭收回該土地,但母女倆指稱於62年至82年間,已成功霸佔土地逾20年,按《時效條例》已得到業權。

打官司13年已裁決 雙方為這幅土地一共打了13年官司,終審法庭今年1月作出終極裁決,指出據《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只是將原來在97630日到期的官地續租至2047年,並非重新批地,不會中斷逆權侵佔的計算時間。而農婦已逆權侵佔該幅農地逾20年,按《時效條例》第717條,恒基興訟收地的期限已過,土地權益歸屬農婦。案件編號:HCAL32/2006
 樓主| 發表於 2007-3-3 09:43:59 | 顯示全部樓層
是不是所有人可以付出這麼多時間與富商打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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